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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南平商会。英文名称为:Nanp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men(简称:XMNP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南平籍、或曾经在南平工作、生活和学习过的热心于促进厦门、南平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的人士,在厦门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团结南平在厦商界人士,积极开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促进南平、厦门两地的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597号益马国际大厦(金福汇商务楼)7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㈡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厦门的经济建设,促进厦门、南平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

㈢促进各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㈣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㈤利用特区平台优势,充分发挥南平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特区的资源,发展两地经贸往来和促进招商引资活动;

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增强凝聚力;

㈦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厦门南平名优产品销售;

㈧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㈨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㈩兴办和管理商会所属各类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⑾承办相关政府委托及事业单位委托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是由南平籍、或曾经在南平工作、生活和学习过的热心于促进厦门、南平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人士,在厦门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㈣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㈤关心和支持家乡事业;

㈥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出入会申请;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㈣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㈥本会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利用商会平台参与自负盈亏经济实体的投资。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㈢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㈠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㈤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㈤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㈥政历清白,无刑事犯罪及处罚记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㈡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㈣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共3-5人组成,监事会是商会的专职监督机构,向商会全体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 列席理事会、行使监督权;

(三) 监督商会及会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商会及其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商会会员违反商会章程、纪律、损害商会声誉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商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商会成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二次会议。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赞助;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及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427日厦门市南平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市南平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南平商会

                              2014427